谷歌发表了一封公开信批评该法案的文本,该法案在这个问题上保持了公开的“辩论”(不是很公开)。事实上,从经济角度来看,谷歌是对的,但这个问题应该从本质上进行辩论。
整个事情的根本问题必须成为讨论的中心,也就是说,中心方面不是外围问题,例如搜索引擎技术,它们如何工作,访问这些定义或哪些定义,或者定义好哪些可能是新闻用途或内容,但核心问题先于所有这些。
该法律的起源来自于一个社会事实,即主导政治力量和社会发生冲突,保留一点自由,开始利用互联网、社交网络社交和消息应用程序选择政治候选人并批评强加的意识形态。
因此,核心问题必须如下:一)制度化的政治权力并得到大型科技公司和大型媒体的支持,可以制定规则来限制(或实际上阻止)新闻或信息的自由交换,无论它们是什么,无论在何处他们来自哪里?II)国家是否有权确定真相并 印度尼西亚电报数据 建立“经过认证的”来源以供人们获取“信息”?III)国家能否建立对思想、言论、传播思想和新闻自由的控制机制?IV)国家可以剥夺人们的这种自决能力并阻止思想或信息的交流,或者设置过滤器以阻止信息和思想到达人们手中,甚至阻止他们质疑“官方”信息或讨论任何关于任何问题的信息。主题 ?
我不这么认为,一个很大的“不”!
在社会的基本法律保护领域,无论是刑法还是民法(以及一系列分散的立法,例如《个人数据保护普通法》——LGPD——它的诞生和在过去两年中被违反)国家行政机关和市政府 - 互联网民事框架法、信息获取法 - LAI、被侵害方对媒体披露、公布或传播的事项的答复或更正权的法律、参与法、保护法并维护用户权利公共服务),已经对不正当使用互联网通信手段的情况制定了限制和保障,也就是说,已经有了对权利受到侵犯(例如侮辱、诽谤、诽谤等犯罪)进行惩罚和保证赔偿的措施、利润损失的赔偿、违反保密或保密的行为、有应诉权、精神损害赔偿、物质损害赔偿等),使上述项目不是立法或保护的更新,好像想要在那里“卖”。
有必要记住,一旦国家限制某项权利,就不可能将这种自由归还给其公民。这是事实。请参阅上面列出的上述法律,每一项法律都为某人创造了一项权利,因此也创造了一项义务、义务或限制。这并不是要采用这些法律并使它们变得合理,并将它们简化为更技术性的法律,不;不是。上述项目将对自由造成更多限制和强加。任何接触法律的人都知道,试图宣布一项法律违宪或无效是多么困难,以及试图说服整个立法机关废除一项法律是多么复杂和令人沮丧,这是一场艰巨的斗争,通常,会丢失。现在想象一下,当问题涉及占主导地位的政治精英的利益时!把这个数字乘以一千,你就会发现问题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