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如托马斯所说,这当然可以被视为与战争权有关。结论似乎是,在评估使用武力自卫时,我们必须问该国的安全在哪些方面受到了攻击的威胁。这个问题的答案可能与讨论其使用武力是否相称密切相关。可以想象,在某些情况下,孤立的武装袭击不会真正威胁受害国的重大安全利益,而且考虑到任何武力反应都会造成不可避免的伤害,任何此类反应都是不相称的。当一个国家的领土被入侵或成为大规模武装袭击的受害者时,很难想象它会被阻止使用任何武力进行自卫。
所有评论者都提到了我在文章中没有讨论的问题。我当然没有涉及 RCS 数据中东 使用武力进行自卫或其相称性的所有方面。许多问题仍有待进一步讨论和研究,我希望这篇文章本身和当前的辩论都能激发这些讨论和研究。这让我想起了二世纪圣贤拉比塔尔丰的一句话:“完成工作不是你的责任,但你也不能放弃它。权衡战争的代价:对克莱茨默的“战争权中的固有自卫权和比例原则”的回应
玛丽·埃伦·奥康奈尔,圣母大学克罗克研究所罗伯特和马里恩·肖特法学教授、国际争端解决研究教授
戴维·克莱茨默 (David Kretzmer) 在详细分析诉诸战争权中的比例原则时,提出了最重要的观点之一:“只有当 [通过诉诸军事力量] 所追求的目标或目的合法时,才会出现比例原则的问题。就国家责任而言,如果这些目的不合法,则使用的所有强制措施都将是非法 的,无论它们是否比例合理。”军事力量的目的只有在符合《联合国宪章》第 2(4) 条禁止使用武力的例外规定、满足国家责任法的要求并遵守必要性的一般原则时才是合法的。比例原则涉及衡量诉诸军事力量的成本(以生命损失和财产损失为衡量标准)与合法军事目的的价值。只有在合法诉诸武力的其他条件也得到满足的情况下,将比例原则作为合法诉诸武力的一项独特要求才有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