府和各州警察当局和情报部门标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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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kib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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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和各州警察当局和情报部门标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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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之前的文章中,我坚持认为Åkerberg Fransson案的判决并没有将《欧盟基本权利宪章》的适用范围扩大到ERT和Wachauf学说所衍生的熟悉范围之外。在该案中,欧洲联盟法院(CJEU)明确规定宪章的范围与欧盟法律的范围相同,从而避免了宪章成为欧盟额外权限的独立平台的风险。然而,一些评论员将该判决解读为欧盟法院认可的令人不安的能力蔓延的例子。其中,令人遗憾地重演了后曼戈尔德时代戏剧的人物是德国宪法法院( Bundesverfassugsgericht,以下简称“BvG”)的法官。他们的反应很快就显现出来:在Fransson 案之后不到两个月,他们就对“反恐数据库”案作出了判决(2013 年 4 月 24 日判决 1 BvR 1215/07)。这一判决向欧盟法院发出了一个强烈的信号,卡尔斯鲁厄法庭已明确表示,欧盟不会批准任何通过将宪章应用于欧盟法律未涉及的领域而不受控制地扩大欧盟人权保护权限的趋势。

申诉人对德国《关于建立联邦政中央反恐数据库的法案》的合宪性提出质疑。该法律 澳大利亚电报号码数据 规范了警察和情报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换,对那些个人信息被收集和交换的人的隐私权构成了威胁。

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确认,受到质疑的条款追求的是国家确定的目标,而这些目标“并非由欧盟法律决定”,并且可以将其视为“仅部分如此”。[§§88-89]因此,《宪章》不能适用,欧盟法院也不能成为对该措施进行人权审查的自然法官。 [§91] 然而,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坦率地揭露了德国措施与欧盟法律之间所有可能存在的联系;他们的数量并不多。欧盟在数据保护领域已经制定了立法,特别是对商业行为者使用个人数据的限制;它制定了一系列反恐政策,其中包括处理和交换与恐怖主义调查有关的数据。因此,“反恐数据库”具有直接影响,遍及欧盟法律的应用领域。

BvG 拒绝向欧洲法院提出初步质询,援引了CILFIT的acte claire原则,从而确保自己对此事拥有最终决定权。此外,它拒绝考虑将宪章应用于反恐数据库,因为它没有根据第 14 条实施欧盟法律。宪章第 51(1)条。 [§90] 与欧盟法律的联系强度太低,不足以适用《宪章》和《德国联邦宪法》所援引的条款。 22阿尼巴尔第证实了这一观点。在该段落中,欧盟法院排除了将基本原则应用于国家立法的可能性,尽管这些国家立法“能够间接影响欧盟规范的运作”,但“追求的目标并非后者所涵盖的目标”。选择援引这一豁免是可以理解的:一旦确认适用欧盟法律,这是一般原则判例法中唯一可用的豁免(这也是为什么德国联邦宪法法院不得不诉诸明示行为以逃避《欧洲联盟运作条约》第 267 条义务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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