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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系的系统”以及分别在内部和超国家层面考虑这些体系的各种观点

Posted: Sun Apr 20, 2025 8:42 am
by sakib45
摘要:1.“体系的系统”以及分别在内部和超国家层面上考虑它们的各种观点。 – 2.由于观点的融合,“系统的系统”简化为统一。 - 3. 体系中规则的构成,对权利提供最“强力”保护的标准,然而在欧洲和国家背景下并不一致,从来源理论的层面转向宪法学中的解释理论的层面,以微调体系间关系。 4. 在“部分宪法”理论的旗帜下,对宪法与权利宪章进行平等比较,并进行包容性的解释圈活动,以期联合运用所有与权利有关的规范材料。 – 5. 宪法法学中蕴含着从价值论-实质论的视角构建系统间关系的可能性的种子,以及法学本身为摆脱欧洲法学的压力而实施的精细技术。 6. 寻求权利保护的统一性与差异性之间的平衡,尽管这种平衡不稳定,但总体上令人满意,并且有望开辟一个真正的、稳固的“权 巴哈马电报号码数据 利联邦化”的前景,这也得益于内部法与“欧洲统一”法和协定法之间关系的缓和。







《欧洲人权公约》、欧洲联盟法(或者,我喜欢称之为“欧洲单一制”法)和国内法都是规范体系[1];质疑它们之间的关系,本质上就等于验证是否有可能将它们简化为一个“系统”,也就是赋予“系统的系统”生命。

继续之前有两次警告。

第一,严格来说,“体系之体系”也包括国家体系,具体而言是指以广泛的规范和制度多元化为基础的体系,例如所谓“复合”国家[2]。然而,在这里,我认为国家体系在投射到超国家层面以及与其他体系保持关系方面是一个“简单”的单位。

第二,系统中的复合并不一定等同于构成系统本身的各要素的统一,即它们的完全整合。事实上,这些系统可以保持同样的区别,甚至完全分离,但仍然可以成为一个“系统”,其中存在一定程度的相互整合,这通过调节系统本身关系的连接规则来明确。